2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集體違紀的處理是如何規(guī)定的?
《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br/> 集體違紀的主體是黨組織的領導機構。如果是個人違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擅自作出錯誤決定,則不能追究集體責任,只能按照個人違紀處理。對于在領導機構作出錯誤決定或者實施錯誤行為時,沒有參與或者表示反對的,不能視為集體違紀人員。
集體違紀包括集體故意違紀和集體過失違紀兩種情況。集體故意違紀的,領導機構中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應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集體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處分。在處理集體違紀案件時,
不能以“集體領導”“集體負責”“集體研究”等為借口,不追究集體作出違紀決定或者集體實施違紀行為的領導成員責任。